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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国寿全家福保险(A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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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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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4人以上的(含4人)家庭,其成员年龄在1周岁至70周岁;3人以下的(含3人)家庭,其成员年龄均不足55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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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它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致残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第一年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60%给付疾病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第二年及时续保后死亡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80%给付疾病死亡保险金;自第三年起,被保险人及时续保后死亡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疾病死亡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疾病死亡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非及时续保视同首次参加保险。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五、符合投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必须全部投保,如有漏保,本公司按发生保险事故者应获得的保险金的50%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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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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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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