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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国寿简易人身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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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保障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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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50周岁以下 |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10年、15年、20年、30年 |
| 保险期间 |
10年、15年、20年、30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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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因同一意外伤害本公司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条款附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附表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列明的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身体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又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免交保费: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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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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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多种保险期间与交费方式任选,可自动垫交保险费,可转换其他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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