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定期寿险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以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订立。
第二条: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至五十五周岁。
第三条:合同的险种转换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未曾遭受永久完全残疾前,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免附可保性证明或健康证明,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附加合同转换成其它险种,其保险金额已本附加合同之保险金额为限,但最低不得少于本公司的最低承包金额。新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开始日并以原合同之承包条件承包,但保险费则按新合同转换当时本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第四条: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终止合同。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及周年日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保险单周年日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与缴费期相同,但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定期寿险附加合同之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之保险金额为准。
第八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九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或致残;
(2) 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
(3) 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致残;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保险责任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
(1)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终止申请当日二十四时终止;(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后;
(3) 被保险人身故后;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一条: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正本;
(3)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5) 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身故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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