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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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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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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60日至55周岁 |
| 缴费方式 |
与主合同相同 |
| 保险期间 |
与主合同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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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患有上述疾病,可获得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给付;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或定期寿险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原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之余额,保险费(附加于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除外)自下一应缴费日起按变更后之保险金额缴付。
二、若您选择的主合同随保单年度增加保障额度,则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按主合同增值方式同比例增加。被保险人患有上述疾病,可获得本附加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给付;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保险金额及保费按上一项规则作相应变化。
三、若被保险人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时不足一周岁或两周岁,可获得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六十的给付;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保险金额及保费按上一项规则作相应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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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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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一、附加于信诚保险主合同或定期寿险附加合同中,保障年期及缴费期与其依附的合同相同。
二、本计划的保障范围包括以下25种疾病(在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90天后首次发生或诊断,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致的不受此时间限制):
1.癌症 2.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4.主动脉手术 5.肺动脉高压 6.中风 7.脑部良性肿瘤 8.细菌性脑膜炎 9.帕金森氏病 10.瘫痪 11.昏迷 12.阿耳茨海姆氏病 13.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14.肾功能衰竭 15.急性重症肝炎(暴发型肝炎) 16.慢性肝病 17.终末期重症 18.终末期肺病 19.失明 20.失聪 21.重度烧伤 22.再生障碍性贫血 23.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4.川崎病 25.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三、若不幸患有上述疾病,即可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减轻甚至免除您在财务方面的后顾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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