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基本条款、投资条款、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年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在投保单填明。若发生错误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超过保险合同接受之投保年龄范围的,保险合同无效,本公司以下列方法计算退还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单帐户值+已缴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的总和+未分配至保单帐户中的保险费。若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逾两年者,本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并按本条第(2)、(3)款办理。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费用较低,本公司将已多收的各项费用,以代购投资单位的形式,重新分配入保单帐户中。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费用较高,本公司有权从保单帐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欠款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应确定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若投保人未确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前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变更,于投保人提供书面申请及被保险人同意书送达本公司时生效,本公司应即批注于本保险合同。如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四条: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五条: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于保险合同送达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到本公司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保险合同撤销权的,撤销效力应自投保人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生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本公司应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撤销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六条: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本公司投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解除合同后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保险合同解除的,本公司以下列方法计算退还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单帐户值+已缴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的总和+未分配至保单帐户中的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日起五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八条: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身故,本公司以判决书所确定身故日为准,依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认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应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依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将该笔已领之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归还本公司,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它保险金者,本公司应依约给付,但有欠缴的保险费本息应予扣除。
第九条:身体检查与验尸
如投保人申请健康险的赔偿,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作害事故造成残疾,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如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所不允许外,本公司有权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投资条款
第十一条:保单帐户
1.保单帐户的设立
本公司为每一保单设立的专门帐户,以记录其持有的投资单位数量。
2.保单帐户值
本合同所称的[保单帐户值]是指保单帐户所拥有的投资单位按当时的价格计算之资产总值。
3.计价日
本合同所称的[计价日]是指本公司为投保人买卖投资单位或计算保单帐户值时,对投资帐户资产价值评估之基准日。此计价日由本公司决定,但每月至少有一个计价日。
4.保障费用
主合同及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当时保险金额及其它承保条件确定。其它附加合同的保障费用为其保险费的100%。每月保障费用应缴日是指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及其后每月之对应日。
5.保单帐户管理费
保单帐户管理费为每月3元。本公司有权调整此费用。
6.其它费用
本公司有权就保险单行政管理方面收取费用,例如投资单位的认购、取消、转换、及提取等。惟本公司在收取上述费用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投保人。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运作
本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帐户值直接受投资帐户和市场表现所影响。
本公司在收到每期保险费后,按第十三条所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可投资金额,将该金额在下一计价日代购一定数量的投资单位存入保单帐户中。投资单位认购数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可投资金额
投资单位认购数量=
保险费缴交日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本合同生效十二个月后,本公司以扣除投资单位形式每月收取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分配
本公司收到每期保险费后,按下表所示保险费分配比例,计算主合同和任何其它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可投资金额,然后代购投资单位存入保单帐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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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年期 |
主合同 |
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其它附加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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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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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年 |
50%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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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年 |
90% |
9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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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年 |
95% |
9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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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各年 |
100% |
100% |
100% |
保险费年期自投保人第一次缴付保险费开始计算,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年期,但不计算其中的保险费缓缴期和保险单中止期。
第十四条:额外投资及其分配
投保人缴付十二个月保险费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随时缴付一笔金额作为额外投资,所缴付的额外投资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最低要求。额外投资金额的95%,将投入保单帐户中,另5%作为手续费。
本公司有权调整前项所约定的额外投资金额之投入比例,并有权限制每年投入次数及最高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费的增减
本公司将首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按第十三条约定比例计算可投资金额,将该金额代购投资单位存入保单帐户中。在本公司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申请增加或减少缴付本合同的保险费,其处理方式分别如下:
(1)增加保险费:新增部分自第一次缴费开始,按十三条所约定之保险费分配比例计算可投资金额。此新增保险费的保险费年期与原保险费年期各自计算。
(2)减少保险费:减少后的保险费不得抵于本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最低要求。其后如投保人另拟增加保险费时,仍须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部分提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卖出其保单帐户中的部分单位,每次提取的金额及提取后的保单帐户值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要求,所提取的金额将于申请被接纳后的下一计价日从保单帐户中扣除。
第十七条:投资选择权和投资帐户的转换
本公司设立两个(含)以上的投资帐户时,投保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帐户及之间的投资比例:同时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转换投资帐户类别和变更投资比例,但须符合本公司有关投资帐户买卖及转换的规定。
保险条款
第十八条:投保年龄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零岁(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周岁。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后的下一计价日结算保单帐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一周岁,本公司按当时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一周岁但不足两周岁,本公司按当时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六十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后的下一计价日结算保单帐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公司在前二项给付时,若投保人有任何未偿清之费用,本公司将先扣除该费用。
第二十条:保险金额的增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其处理方式分别如下:
(1)保险金额的增加:投保人申请增加保险金额,须经本公司审核且符合当时的承保要求。申请如被接纳,本合同所有条款适用于新增的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的减少:本合同生效两年后且在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的下一计价日结算保单帐户值: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增加保险金额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身故或致残;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致残;
(3)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身故或致残。
唯以上第(2)、(3)款,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只退还额外投资所对应的投资单位现值。
第二十二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条件。
(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但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身体检查的结果不影响本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费到期日和每月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应缴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之对应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缓缴期
投保人缴付十二个月保险费后,若有任何逾期未缴的保险费,而保单帐户值足够支付应缴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投保人可暂缓缴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扣除投资单位以支付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费缓缴期结束时,投保人无需偿还未缴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宽限期与合同效力的中止
若保单帐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费用保单帐户管理费时,从本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应缴日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依约给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给付须扣除宽限期内的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如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本公司按第十三条所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可投资金额,将该金额在下一计价日代购投资单位存入保单帐户中,并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宽限期内的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若所缴的保费不足以支付每月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本公司须提前通知投保人缴付一笔金额,以使保单帐户值符合最低要求人民币500元。
本公司有权调整此最低要求。
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终了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只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复效申请且投保人付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之日二十四时起复效。
投保人申请合同效力恢复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缴付一笔金额,以使保单帐户值符合最低要求人民币500元。本公司有权调整此最低要求。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终止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在下一计价日结算保单帐户值。若投保人有任何未偿清之费用,本公司将先扣除该费用。
第二十七条: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正本;
(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5)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6)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投资帐户
1.投资帐户设立
本合同所称的[投资帐户]是指本公司提供予本合同作投资用途的专用帐户,投资帐户的资产以等额投资单位计量。因投资帐户所获之利息、红利及其它收益将拔回投资帐户中。本公司可增加新的投资帐户种类、停止分配款项予任何投资帐户或停止投资单位的转换,但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公司并有权决定赎回任何投资单位。
2.投资帐户资产
投资帐户资产是指该帐户名下所拥有的以公允价格计算之资产总额。投资帐户负债则为投资帐户运作中所需缴付之交易费用、管理费用及法定税费等。投资帐户资产净值总额为投资帐户资产总额减去投资帐户负债总额。
3.投资帐户资产值评估
本公司于计价日对投资帐户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公布该日投资单位的价格。投资帐户资产价格评估以保监会的规定为原则。
4.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单位价格表示每一投资单位的资产净值,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投资帐户资产净值总额
投资单位价格=投资单位总数
5.投资帐户管理费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计价日收取投资帐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为:
距上次计价日天数
资产管理费=投资帐户资产总值**每月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
当月天数
资产管理费依据投资帐户资产类型确定。
6.投资帐户选择
投保人可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选择购买以下投资帐户:
(1)[增值投资帐户]
投资目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及各类可投资债券,以期在较为稳定的投资组
合中获取较高的回报。
管理费用每月费用不超过帐户资产的0.2%。
认购/提取费用无
转换费用无
投资限制依据有关法规及以下限制:
投资组合限额(占资产百分比)
证券投资基金0%-30%
债券60%-100%
定期存款及现金0%-30%
(2)[债券投资帐户]
投资目标投资于各类可投资债券,以获取稳定的回报。
管理费用每月费用不超过帐户资产的0.2%。
认购/提取费用无
转换费用无
投资限制依据有关法规及以下限制:
投资组合限额(占资产百分比)债券70%-100%
定期存款及现金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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