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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投资分红 > 信诚「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 > 详细条款
信诚「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投资分红   所属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
  (以下简称主合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除获得身故保障外,您还可使用投资帐户进行投资。您可以选择我们当时有的、且可供选择的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主合同中,具体险种和保障利益以您的保险单所载为准。

投保年龄1.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的构成1.3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它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犹豫期(合同撤销权)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只需填写《撤销合同申请书》,连同保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10天内,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0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2.1
  您的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您所选择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及最高金额的要求。

保险期间2.2
  主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责任2.3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后的所适用的计价日结算您的保单帐户价值(见3.2条),一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进行上述给付时,我们将先扣除您未偿清之费用。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60天至2周岁期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60天但不足1周岁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60%

除外责任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在合同生效日、增加保险金额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2)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若保单帐户中尚余投资单位,我们将按收到书面申请后所适用的计价日价格结算保单帐户值向您退还。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理赔金支付给谁)2.5
  您于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一人或几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您指定几个人都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您应确定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有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的,其受益份额由同一顺序的受益人按您已指定的受益份额比例分摊。若您未确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您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都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如何申请理赔?2.6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理赔申请书;(2)保险合同正本;(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5)医院、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6)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指保险金受益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理赔后2.7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包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3您的保单帐户如何运作?

保单帐户3.1
  我们为您设立专门的保单帐户,以记录您所持有的投资单位数量。

保单帐户值3.2
  保单帐户所拥有的投资单位按当时公布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之帐户总值。

投资帐户3.3
  投资帐户是指我们提供予您作投资用途的专用帐户,您可选择1个或1个以上的投资帐户,将您的保险费中可投资金额(见3.9条)按您所指定的各投资帐户之间的比例购买投资单位。使用投资帐户资产进行投资所获的利息红利及其他收益将拨回投资帐户中。

投资帐户的种类3.4
  我们已设立3个投资帐户:(1)「增值投资帐户」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及各类可投资债券,以期在较为稳定的投资组合中获取较高的回报。(2)「债券投资帐户」投资于各类可投资债券,以获取稳定的回报。(3)「基金投资帐户」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充分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较高的成长性,谋求长期稳定、较高的收益。我们可增加新的投资帐户种类、有权停止分配款项给任何投资帐户或停止投资帐户的转换,但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您;我们有权决定从您的保单帐户赎回任何投资单位,支付给您相应价值。

投资帐户中各类投资的组成比例3.5
  投资帐户依据有关法规及下表的组成比例(占资产百分比)进行投资:投资组合投资帐户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定期存款及现金
  增值投资帐户0%-30%60%-100%0%-30%
  债券投资帐户0%70%-100%0%-30%
  基金投资帐户70%-100%0%0%-30%
  我们有权根据市场的表现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变更以上投资帐户中各类投资的组成比例。

我们如何计价?3.6
  本合同所称的计价日是指我们为您买卖投资单位或计算保单帐户值时,对投资帐户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基准日。计价日由我们确定,但每周至少有一个计价日(若遇证券交易所休市,则该周的计价日取消)。我们在计价日对投资帐户资产值进行评估,并随后会公布该计价日投资单位的价格。投资帐户资产价格评估方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投资单位价格(保留至小数点后5位)表示每一投资单位的资产净值,采用以下方法计算,计算基础为计价日投资帐户的资产状况:
  投资单位价格=投资帐户资产总额-投资帐户负债总额
  投资单位总数
  投资帐户资产总额是指该投资帐户下所拥有的以市场价格计算的资产总额。投资帐户负债是投资帐户运作中所应缴付之交易费用、管理费用及法定税费等。

计价日交易的规定3.7
  任何投资单位买卖的申请需在计价日前经我们的同意后才适合该计价日,我们有权规定受理参加该次计价日交易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日收讫的保险费或交易申请,我们将在下一计价日为您代购投资单位存入您的保单帐户中,或进行相关交易。

您的保险费3.8
  保险费由主合同保险费和附加合同保险费组成。当您申请投保时,您可以决定您所缴付的主合同保险费,主合同保险费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及最高保险费的要求。当主合同保险费达到最高保险费时,可同时申请投保《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

保险费的分配(保险费中可投资金额)3.9
  我们收到每期保险费后,按下表所示保险费分配比例,计算主合同和任何其它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中的可投资金额,然后代购投资单位存入您的保单帐户中。保险费年期主合同《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其它附加合同
  第1年35%90%100%
  第2年75%90%100%
  第3年80%90%100%
  第4-5年85%90%100%
  以后各年100%95%100%
  投资单位认购数量的确定方法如下:投资单位认购数量=可投资金额
  该期保险费所适用的计价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我们有权调整上表所示的保险费分配比例,但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若有调整,我们会提前3个月通知您。保险费年期自您第一次缴付保险费开始计算,每缴足12个月为一个保险费年期,但其中保险费缓缴期(见4.2条)和保险单中止期不计算在保险费年期内。

持续奖金3.10
  从满第6个保险费年期开始,我们将按以下规定发放持续奖金,并按所选择的投资帐户的投资比例,代购投资单位存于保单帐户。(1)持续奖金发放标准:(主合同保险费-投保时主合同最低保险费)I;10%(2)持续奖金的发放条件:发放持续奖金当时,您累计部分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所有额外投资、已发放的持续奖金以及《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已缴保险费的总和。(3)若您申请结束保费缓缴期,并补缴该期间保险费的,亦可享有补发持续奖金。补缴保险费所享有的持续奖金由补缴次年开始,按补缴保险费的年期,在以后各年逐年发放;在补发期间,若保单再次进入保险费缓缴期,则之前已补缴的保险费所对应的还未发放的持续奖金则不再发放。

投资帐户资产管理费3.11
  我们在每个计价日直接在投资帐户中收取投资帐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为:资产管理费=投资帐户资产总额×距上次计价日天数×每月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
  当月天数
  每年管理费用不超过投资帐户资产总额的2%。

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3.12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每月在您的保单帐户中扣除一定的投资单位,作为我们收取的保障费用、保单帐户管理费。(1)保障费用主合同及《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障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当时年龄、当时保险金额及其它承保条件确定。标准体的年保障费用表见附件一。其它附加合同的保障费用为其所缴保险费的100%,平分到每月保障费用应缴日扣除。(2)保单帐户管理费保单帐户管理费为每月7元。我们保留调整以上费用的权力,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我们在调整上述费用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您。

其他费用3.13
  我们有权就保险单行政管理方面收取费用,例如投资单位的认购、取消、转换及提取等。若我们在收取上述费用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您。

4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4.1
  主合同的缴费期为终身,您的保险单已载明合同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缴费方式。本合同保险单周年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到期日按保险单周年日计算。您须于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保险费。如您的缴费方式不是按月缴付,我们将在您的保险费到期日之前给您寄送续期保险费通知书,但是,即使您未收到此通知书,您也须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缓缴期4.2
  在您缴付12个月保险费后,如果您有任何本合同的保险费逾期未缴,而您的保单帐户值足够缴付您应该缴付的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时,您可暂缓缴付保险费,我们将扣除您保单帐户中的投资单位以支付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申请结束缓缴期并继续缴交保险费,您可以补缴全部未缴的保险费或不补缴未缴的保险费。本合同进入保险费缓缴期期间,我们不接受保险计划的变更。

保单帐户值不足时4.3
  在您的保单帐户值可能不足以支付每月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时,我们将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您。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可以享有以下权益:(1)保证保障利益被保险人在65周岁前,您已缴纳了各期保险费(含补缴保险费缓缴期的保费),且累计部分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所有额外投资、已发放的持续奖金以及《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已缴保险费的总和,您的主合同将享有保证保障利益。若被保险人65周岁前身故,我们会依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在下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60天内我们若收取保险费(包括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您将继续享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利益。(2)宽限期若您未能符合享有保证保障利益条件的,则保单帐户不足以支付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之日次日起60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给付您相应的保险金,但须先行扣除宽限期内您欠缴的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3)缴付一笔额外的费用您可以一次性缴付一笔额外的费用,该费用的95%将作为可投资金额分配入您的保单帐户中,然后代购投资单位存入您的保单帐户中,以使您的保单帐户值不少于将来12个月的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

增加主合同保险金额4.4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主合同保险金额,条件如下:(1)增加保险金额必须符合我们的投保及核保规定;(2)您缴付相应增加的保险费。如果您的申请被接纳,本合同所有条款适用于新增的保险金额。

减少主合同保险金额4.5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增加附加合同增加附加合同保险金额4.6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附加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条件如下:(1)该附加合同是我们当时有且可供选择的;(2)该申请符合我们的核保及行政规定;(3)您缴付相应增加的保险费;取消附加合同减少附加合同保险金额4.7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取消附加合同或减少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增加保险费4.8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缴付主合同的保险费,处理方式如下:新增保险费部分自第一次缴费开始,按3.9条所约定之保险费分配比例计算该新增保险费中的可投资金额,然后代购投资单位存入您的保单帐户中。每次新增保险费的保险费年期与原保险费年期分别计算。

减少保险费4.9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减少缴付主合同的保险费,处理方式如下:减少后的保险费不得低于主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最低要求。其后如您另拟增加保险费时,仍须按4.8条规定办理,但可续算降低部分保险费的保险费年期。若已附加了《信诚附加「运筹」慧选投资连结保险》,而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费不足最高保险费,则须先申请取消该附加保险。

投资帐户及投资比例的选择4.10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变更投资帐户的投资比例,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仅适用于将来缴付的保险费:(1)您选择的各投资帐户的投资比例之和应为100%;(2)您选择的投资帐户必须是公司现有且可供投资的。

投资帐户转换4.11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您的保单帐户有足够的投资单位,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转换您现有的投资帐户类别和组成比例。每次转换的投资单位金额须≥100元。

部分提取4.12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卖出您保单帐户中的部分投资单位,以提取您保单帐户的价值的一部分。每次提取的金额及提取后您的保单帐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要求。我们将按您的申请被接纳后所适用的计价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卖出您所指定的投资单位,并将相应保单帐户值交付给您。

额外投资及其分配4.13
  在您缴付12个月保险费后,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缴付一笔款项作为额外投资,所缴付的额外投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所规定的最低和最高要求。额外投资金额的95%将作为可投资金额分配入您的保单帐户中。我们有权调整前项所约定的额外投资金额的分配比例。

终止保险合同4.14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24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将结算保单帐户值,扣除任何未清偿之费用后退还您以下款项:(1)您的保单帐户值;(2)您所缴付的尚未分配至保单帐户中的当期保险费。

合同效力的恢复4.15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您可自中止日起2年内依我们的规定向我们申请复效。我们审核同意复效后将在本合同上批注。本合同自我们同意复效申请且您付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之日24时起复效,我们重新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没有在此期间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且付清欠款及利息,本合同在中止日后满2年之日自动终止。

5基本条款

投资连结保险5.1
  您的保险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保单帐户值直接受投资帐户和市场表现所影响。

保险责任的开始5.2
  保险合同自您提交投保书及其它投保文件并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成立。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您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24时开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5.3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书上准确填写被保险人的出生年月日。如果发生错误则根据下列规定办理:(1)如果真实投保年龄超过我们的保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以下列方法计算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保单帐户值+已缴保障费用及保单帐户管理费的总和+未分配至保单帐户中的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超过2年才发现的,我们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将要求您调整保费,以符合我们的保额及保费的对应要求,并按本条第(2)、(3)款办理。(2)如果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障费用较低,我们将已多收的保障费用,以代购投资单位的形式,重新分配入保单帐户中。(3)如果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障费用较高,我们有权从保单帐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欠缴的保障费用。

变更通讯地址5.4
  本合同的通讯地址变更时,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5.5
  您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照终止保险合同条款退还保单帐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事故的通知5.6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如果因为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失踪处理5.7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身故,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依保险合同2.3条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保单帐户值;如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者,我们将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如果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将该笔已领之身故保险金在一个月内归还我们,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它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

身体检查与验尸5.8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有权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5.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5.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该份保险合同,我们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特别约定。

适用币种5.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声明〗:本站所载任何条款、文件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相应法律文本请与该公司原件为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