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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附加保险 > 信诚附加成人住院医疗费补偿医疗保险 > 详细条款
信诚附加成人住院医疗费补偿医疗保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附加保险   所属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成人住院医疗费补偿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合同。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责任的开始 3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及续保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为1年,每1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期保险费将延续有效1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或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保险费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续保时按被保险人当时实际年龄和职业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有权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对无赔付记录客户的优惠 6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保险单周年日续保且之前连续3个保单周年内没有赔付记录的,自本次续保年度开始,各续保年度保险费享有本附加合同「该年度保险费」10%的折扣,直到被保险人开始有赔付记录的第2年年度开始,保险费即不再享有折扣。如果以后又有续保前连续3个保单周年内无赔付记录的,在该次续保年度开始,各续保年度保险费可再享有本附加合同「该年度保险费」10%的折扣,依此类推,没有次数限制。「该年度保险费」是指每1年期届满后,经我们审核同意可续保,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计算的保险费。如果本附加合同是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中途申请附加或复效的,自申请附加或复效后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计算本附加合同的无赔付记录。无赔付记录客户的优惠举例说明见附录1

保险责任 7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需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付以下保险金:(1)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①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我们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10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投保单位数乘以下表所列每单位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限额为限。
给付项目保险金限额(元/单位)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3000 
    ② 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我们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投保单位数乘以下表所列每单位住院费、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限额为限,其中住院费、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的限额应分别适用。
给付项目 保险金限额(元/单位)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 200
药品费 1000
其他医疗费用 1800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事故。(2)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投保单位数乘以下表所列每单位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限额为限。
给付项目 保险金限额(元/单位)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200
    我们在给付以上(1)、(2)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如被保险人由我们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我们。

除外责任 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的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3) 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4) 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5) 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 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7) 怀孕、流产或分娩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8)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 因精神病或先天性疾病而导致的;(10)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11) 牙齿的治疗、修复,矫形整容手术;(12)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13) 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14) 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

受益人(我们的保险金支付给谁) 9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予仍健在的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您的保险合同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如何申请理赔 10  申领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 理赔申请书;(2) 保险合同正本;(3)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4) 医院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5) 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医疗费用清单;(6) 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理赔后 11  我们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当我们赔付的金额未达医疗费用收据支出的医疗费用的金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我们申请领回收据正本,但需同时提供将保留收据正本的单位、机构的证明,我们在收据正本加盖印章并注明已赔付的金额后发还收据正本。

保险责任的终止 12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2) 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3) 本附加合同1年保险期届满之前,您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不予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自动终止;(4) 本附加合同1年保险期届满之前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您不接受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自动终止;(5)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终止后;(6)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名词释义 13
    (1)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 医院是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3)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4) 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费用,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救护车费。收据收费项目及金额应与医师处方一致。其中,l 住院费: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l 药品费:包括西药、中药、中成药的费用。l 其他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救护车费费用。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他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杂费、营养性药品、本保险合同签发地颁发的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的自费药品和项目以及部份自费药品和项目的自费部份。
    (5)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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