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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女性保险 > 信诚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 详细条款
信诚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女性保险   所属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女性保障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至五十五周岁。

  第三条:保险期和保险费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有效,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与缴费期相同,但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本公司保留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审核调整本险种保险费之权利。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妇女疾病保障

  若被保险人首次患有妇女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被保险人,以一次为限。但以下情况例外:

  ①若被保险人首次患有子宫颈原位癌,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被保险人,但以人民币五千元为限;若被保险人再次患有其他妇女疾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扣除因子宫颈原位癌给付保险金额后的余额给付被保险人。

  ②若被保险人首次患有乳房原位癌或乳癌而且在十二个月内施行乳房切除手术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被保险人,并在此基础上再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被保险人。

  2.妊娠并发症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患有妊娠并发症,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被保险人,以一次为限。

  3.新生儿先天性严重疾病保障

  若受保儿童在出生后十二个月内确诊之先天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被保险人,以一次为限。

  4.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被保险人之前已得到上述1至3项的给付,则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部分后的余额。

  第五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承担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不论在神志清醒与否的状况下企图自杀或自伤身体;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身故;

  (2)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拒捕;

  (3)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

  (4)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5)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6)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

  (7)受保儿童于出生后三十天内(包括第三十天)身故;

  (8)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

  (1)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合同,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终止申请当日二十四时终止(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2)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终止后;

  (4)被保险人身故后;

  (5)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合同第四条1至3项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主合同仍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未指定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第四条1至3项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理赔申请书;

  (2)医院诊断证明书(包括医师诊断证明、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本公司所要求之其他报告);

  (3)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有关的证明与资料。

  此三项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丧灭。

  第九条: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正本;

  (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5)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6)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此项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条:名词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妇女疾病」是指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九十日后首次发生的疾病。(详见附录)

  本附加合同所称「妊娠并发症」是指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十个月后发生的妊娠并发症。(详见附录)

  本附加合同所称「受保儿童」是指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十个月后分娩的孩子。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师」是指领有医师执照并合法执业之医师,且非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是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公立医院,包括广东省范围内之二级或以上医院和广东省范围以外之三级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附录

  1.妇女疾病是指被保险人首次患有以下任何一种疾病:

  癌症

  指生长在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或乳房之恶性肿瘤。该恶性肿瘤不受控制地生长及扩散,并侵入身体的机能组织。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不可争议的细胞及机能组织化验证据,证明恶性细胞生长及侵入身体的机能组织,但不包括生长在身体其它器官的恶性肿瘤或因感染艾滋病毒所引致的恶性肿瘤。

  原位癌

  原位癌是指癌细胞焦点式的、自发性的新生长,但还没有侵入到正常的组织。“侵入”是指渗透到基底膜之外的正常组织,同时活跃地毁灭健康组织细胞。仅限于保障乳房、子宫颈、卵巢、输卵管和阴道。本公司必须根据由固定活组织检查结果以证明被保险人首次患上上述器官之原位癌,并必须符合下列之条件:

  子宫颈原位癌

  子宫颈鳞柱交界处所发生之不正常发育,是可发展至鳞状细胞癌的先兆。

  第一级(CINⅠ)牵涉到上皮层的三分之一的轻微变异

  第二级(CINⅡ)牵涉到上皮层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中等变异

  第三级(CINⅢ)牵涉到三分之二至整个上皮层的严重变异或原位癌变化

  肿瘤的等级低于第三级(CINⅢ)不在此保障范围内。诊断必须透过圆椎活组织检查结果而定。临床及柏氏涂片检查结果并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卵巢原位癌

  肿瘤的外层包膜应完整,卵巢外表面没有肿瘤生长,分类等级为T1aNoMo(TNM分类制)或FIGO1A(国际妇产科联合会分类制)。

  输卵管原位癌

  此类肿瘤生长应限于输卵管内的粘膜上,为TNM分类制中的Tis级。

  阴道原位癌

  肿瘤的分类根据TNM严重程度分类制定义为Tis或者国际妇产联合会分类制中的FIGO0期。

  乳房原位癌

  原位癌(CIS)的特征是其具有与恶性癌细胞相似之处,但还没有侵入基底膜外的边缘细胞内,故而缺乏癌症组织学之特征标记。

  乳房切除手术

  乳房切除手术必需由外科医生确证该手术是单为治疗乳房原位癌或乳癌而必须进行的,该乳房切除手术必须于被保险人被诊断患上乳房原位癌或乳癌之十二个月内进行,局部乳房切除手术将不在保障范围内。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被保险人必须患上多系统、多因子的自身免疫病症,并产生自身抗体对抗各种自身抗原。被保险人需因患上系统性红斑狼疮而影响肾脏功能(必须符合以下列明世界卫生组织WHO透过由肾活组织诊断结果所分类别内第Ⅲ型至第Ⅴ型的狼疮性肾炎)。其它类型之狼疮,如盘状狼疮,或其它只影响血液和关节的狼疮将不在受保障的范围内。最终诊断必须经由注册风湿科及免疫科医生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肾炎分类:

  WHOⅠ类(最微小病变)-阴性,正常尿

  WHOⅡ类(系膜增生)-中度蛋白尿,偶尔有活跃的沉积物

  WHOⅢ类(局灶节段)-蛋白尿,活跃的沉积物

  WHOⅣ类(弥漫性增生)-急性肾炎伴随着活性沉积物和/或肾病变综合症

  WHOⅤ类(弥漫膜性增厚肾病变)-综合症或最严重的蛋白尿

  2.妊娠并发症是指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患有以下任何一种的疾病:

  弥漫性脉管凝血症(DIC)

  被保险人出现凝血及纤维蛋白溶解系统的过度活跃,导致微细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集因子的消耗以及需要以冻结血浆及血小板浓缩液治疗的大出血。被保险人必须于妊娠期内出现并发症引致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宫外孕

  受精卵在子宫腔外(卵巢、输卵管、腹腔内)。宫外孕必须要经剖腹术或腹腔镜手术终止妊娠。

  先兆子痫

  必须经由妇产科医生确证,并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血压持续高达160/110毫米水银柱或以上

  □蛋白尿(24小时尿液蛋白含量大于3克或试纸测试呈现+++以上)

  □大脑或视觉紊乱

  □水肿

  绒毛膜癌及恶性葡萄胎

  一种高度恶性的赘瘤,源于胎盘合胞体滋养层及细胞滋养层组成的不规则之片层及索带,包括赘瘤细胞浸润至血管。诊断必须有组织细胞检查报告证实。

  3.新生儿先天性严重疾病是指受保儿童首次患上下列其中一种或以上的先天性严重疾病:

  脊柱裂

  受保儿童患有先天性脊柱骨闭合缺陷,或有或无脊髓及脊膜膨胀突出的现象,幷同时出现脊膜囊肿(脊膜膨胀突出)或脑膜和脊髓囊肿(脊髓膨胀突出)或脊髓囊肿(脊髓膨胀突出)之脊柱裂的情况。

  法乐氏四联症

  一种解剖学上的异常,组合上包括:⑴右心室流出道堵塞(肺部狭窄);⑵心室间隔缺损;⑶心房右移位及与心脏中隔重迭;⑷右心室肥大。诊断必须有心脏超声波结果证实。

  唐氏综合症

  一种染色体变异,由于额外多出或移位的第21染色体引起。此病特征为肌肉张力退减、头颅短、小头畸型、后枕头部扁平。诊断必须有身体及智力发展迟延、缓慢的证据支持。

  食道闭锁/气管食道漏管

  先天性食道闭锁是指因发育不全而造成的食道通道不连贯,在其末端由一个封闭的囊袋代替其开口。气管-食道漏管是指在气管与食道之不正常的通道连接。

  先天性脑积水

  先天性脑积水是脑脊液腔的扩张肿大,因液体流动渠道的阻塞而致,此流动渠道是于脑室液体分泌处与蛛网膜腔液体吸收处之间。理赔仅限于疾病程度严重,一定需要手术置入引流管之个案。

  先天性两肢缺失

  先天性两肢缺失,必须是始于手腕及脚踝关节以上的缺双上肢或双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唇、颚裂

  先天性唇、颚部裂口。保障只限于颚裂,或者唇裂及颚裂并存之个案。单属唇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肛门闭锁

  先天性缺乏正常之肛门。保障只限于闭锁程度严重,必须进行肛门造口手术之个案。

  动脉导管未闭

  胎儿的左肺动脉连接降主动脉之通道,在出生后不能自动关闭,需接受手术之心血管畸形。保障只限于必须施行手术矫正之个案。

  房间隔缺损

  受保儿童必须经诊断确定其房间隔出现一个不正常的开口,使其左右心房的血液可自由流动,受保儿童必须同时经由儿童心脏科医生提议并进行外科矫形手术,以防止受保儿童出现严重血液流动力异常、心脏衰竭、异常栓塞或不可逆转的肺部血管疾病。

  主动脉移位

  一种先天性疾病,患者之主动脉出自右心室及肺动脉出自左心室,从而周边循环系统的静脉血液回流到右心室,在没经肺器官氧化前经由主动脉直接再进入循环系统。诊断必须由心脏超声波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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