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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友邦安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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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团体保险 |
| 所属公司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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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凡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 |
| 缴费方式 |
年缴或本公司同意的其他分期缴付的方式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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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条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第九条约定的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第九条约定的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内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内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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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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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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