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境外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OverseasTravelRepatriationofRemainsRider,简称OTRR。
第二条保险责任 (1)遗体送返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费用总数最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本公司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之法定继承人负责支付。 (2)丧葬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费用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身处中国大陆地区期间; (2)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之法定继承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 (3)任何未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 (7)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8)主合同第十二条所列第(6)、(11)、(12)、(13)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
第四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后,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如因延误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由索赔申请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如因延误通知而导致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本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金请求时限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释义 (1)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身处境外时首次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不包括保险合同生效前及在中国大陆境内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亦不包括任何慢性疾病。疾病性质的认定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之病历证明为准。 (2)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①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②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③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④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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