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天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全称为Short-term Public Carriage Accident Rider,简称为STPCA。
第二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时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缴付应缴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时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时日为准。
第三条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七十周岁。
第四条 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的保险范围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主合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公共交通意外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将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主合同《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烧伤或残疾,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 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13)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第八条 索赔申请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 以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公安部门认可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若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公安部门认可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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