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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民生康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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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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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3周岁-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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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三、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向被保险人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四、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一侧肺叶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烧伤及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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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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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民生康顺系列保险是具有民生人寿特色的集保障性、综合性为一体的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承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不同保险责任,具有保障比较全面、保费相对低廉、适合各类客户的特点。
投保民生安康康保险,您就可以用较少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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