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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附加保险 > 民生人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 详细条款
民生人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附加保险   所属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对其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 
    6、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8、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10、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住院,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
院,患精神病、心理疾病、职业病、性病住院; 
    11、投保前已经发现而投保后住院治疗的疾病; 
    12、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投保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第六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被保险人六十四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本公司保留调整续期保险费的权利。若本公司调整了续期保险费,则调整后的保险费将在本附加合同满期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并自续保后的保险单年度起执行。如果投保人不同意调整后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将于满期日终止。 
    未连续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第七条 【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也相应自动终止。 
    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所附保险手续费比例表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未申请续保的; 
    3、本公司不同意投保人续保本附加合同的; 
    4、本附加合同的累计给付达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若因急诊未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医院就诊,应在三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者认可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领】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保险金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凭证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申请权利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本公司核准理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名词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其特定含义如下: 
    实际医疗费用:指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附表:手续费比例表

已承保月数
手续费
占保险费的比例

少于两个月
40%
足两个月少于三个月
50%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60%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70%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75%
足六个月及以上
100%
注:手续费为100%,表示退保金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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