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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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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保障保险 |
| 所属公司 |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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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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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方式 |
趸缴或分期缴付 |
| 保险期间 |
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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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且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遭受意外伤害且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贺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九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贺寿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下简称提前期满日)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7倍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需在提前期满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时,将从给付的上述“一”至“四”款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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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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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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