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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产品名称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 医疗健康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 30日至60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 终身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二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综合事项
产品特色 国寿新险种: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保险(B款)。大幅提高保障利益,增强保单“保障+变现”、“增值+转移”功能,无风险投资。
基本保险金额 = 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 1+ (保单年度数 — 1)×2% )
您可获得的保障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患重大疾病时,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从给付之日起,还可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让您接受最好的治疗,分担您家庭的压力。
二、身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三、 终身保障
一次选择,终生为伴。
四、保单借款
如果您急需流动资金,还可以凭借保单来中国人寿获取借款,解您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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