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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泰康家庭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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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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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2人以上(含2人)的家庭,子女年龄为出生满60日至16岁周岁,父母年龄在60周岁以下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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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遭受意外伤害时造成附表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部位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但其烧伤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如合并以前的烧伤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烧伤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烧伤保险金。但以前的烧伤,视同已给付烧伤保险金,
应予扣除。
3、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烧伤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4、双倍给付责任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警时而遭受第1、2、3、项约定的意外事故,本公司按第1、2、3、项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5、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门诊治疗且本人支付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本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的20%。
6、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明确必需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住院日额保险金分每日人民币50元、100元、150元共3个档次,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住院保险金,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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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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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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