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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泰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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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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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与主合同相同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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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50元,本公司在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超过免赔额5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
(实际住院天数-4)× 每日住院津贴
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2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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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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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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