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附加合同构成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须接受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医疗赔偿金给付: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给付意外医疗赔偿金。本公司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为限。 免赔额为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1)100元 (2)被保险人从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及其他保险计划中已获赔付金额的总额 2、意外住院津贴给付: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还将按意外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津贴。本公司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第三条医疗费用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以下费用: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手术费; 3、注射费; 4、药费; 5、检查费,单项检查费用可能超过500元时,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且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否则本公司对该部分费用不负给付责任; 6、处置费、诊疗费; 7、输血、输氧费; 8、会诊费; 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10、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发生的意外;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节育;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伤害;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三章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续保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四章意外住院津贴日额、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保险费
第七条意外住院津贴日额、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住院津贴日额、首个保单年度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无理赔奖励 如果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的上一保单年度没有进行赔付且本附加合同以续保方式延续有效,则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的3%增加。但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的30%。 如果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的上一保单年度进行了赔付且本附加合同以续保方式延续有效,则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将恢复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 无理赔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若经投保人申请减少,则无理赔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的自动增加部分同时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第九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意外住院津贴日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附加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第五章保险责任开始、附加合同终止
第十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终止申请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领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天数需超过十五天时,须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在三天之内给予答复。经本公司同意的,本公司方对住院天数超过十五天以后产生的意外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依本附加合同履行给付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领 1、申领各项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意外医疗赔偿金: (a)保险合同; (b)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c)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 (d)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意外住院津贴: (a)保险合同; (b)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c)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出院小结原始件; (d)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保险金申领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3、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由本公司留存。
第十四条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能够行使索赔权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章其他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的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者,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将在接到通知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若被保险人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七条释义 1、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3、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乏症,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乏症病毒。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4、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5、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9、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10、医生:是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经卫生部门或法律部门审查合格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师。 11、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12、未满期净保费:与未到期责任相对应的保险费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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