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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新华人寿少儿终身保障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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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少儿保险 |
| 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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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1个月至14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期间 |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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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教育金、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 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
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Ⅲ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Ⅲ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Ⅲ、Ⅳ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周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Ⅳ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二、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高残,投保人可免交自投保人被确定身故、高残之日起的分期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三、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加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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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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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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