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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关爱相随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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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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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16周岁-65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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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乘坐所购机票指定航班,自踏入舱门开始至飞抵目的港离开舱门时止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公司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再给付同等金额的身故或残疾保险金。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对其实际支付的超出免赔额的医疗、医药费用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免赔额为人民币5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五、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按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急难救助免费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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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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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提供不同行业工种的意外医疗保障
保费低廉,保障充分。涵盖意外所致的门诊、住院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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