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附加于保险人一年及一年期以上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为1周岁至60周岁,持有效的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满足前述条件的被保险人自动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被保险人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断需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在扣除被保险人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及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或其它保险计划所赔付的金额后(如适用),保险人承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必须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手术费支出的80%。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住院治疗或手术,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或手术费用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 七、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十、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十二、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十三、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损失; 十四、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如发生本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情形导致本保险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24时或主险合同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投保人续保或重新投保本保险时,保险人有权调整本保险的费率。
第七条自动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保险人未收到投保人表示不同意再次投保本保险的书面通知的,将视投保人同意再次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在自合同终止日起30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并审核同意承保的,视为自动续保。自动续保合同的效力自上一保单年度终止日的次日零时开始。上一保单年度终止日后,投保人仍可以书面要求撤销自动续保,但在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撤销自动续保通知时,已经签发保险单的除外。除投保人向保险人明确表示其不再自动续保,或保险人经审核不同意续保,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自上一保单年度终止日起30日内,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欠缴的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在自上一保单年度终止日起30日后再次投保本保险,视为重新投保。因投保人原因导致保险人无法在自上一保单年度终止日起30日内收取保险费的,保险人将视投保人不再自动续保。 本保险费率发生调整时,保险人将根据调整后的费率重新计算并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应在上一保单年度终止日的20日前向投保人发出费率调整情况的书面通知。上一保单年度终止时,保险人未收到投保人不同意自动续保的通知的,保险人将视投保人同意自动续保。 若保险人已停止所有本保险的销售,保险人有权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自动续保。
第八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合同订立和续保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其续保的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其续保的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领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应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在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后30日内,填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1、主险及附加险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由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在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5、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6、住院费用结算明细清单(指住院期间每日各项费用明细); 7、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 8、保险人认为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其他证明及文件。 二、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包括自动续保时,上一保单年度已终止,但保险人按本合同仍承担保险责任期间),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向投保人加收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保险人的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 本合同为医疗费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人从被保险人医疗费用中扣除其已获得的补偿金额后按本保险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一、被保险人须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病情特殊,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应转至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转至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该次转院治疗任何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三、有关"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保险事故通知"、"地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争议处理"等事项及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四、主险合同终止的,本合同同时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65%×(1-n/12)。其中n为本合同生效月数,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认定以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准。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三、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指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1)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2)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十四、治疗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治疗、诊疗、注射、补液、放射、以及非手术用输血和输氧等7项费用。 十五、手术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符合费用标准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材料、麻醉、输血和输氧等5项费用。 十六、药费:是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十七、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住入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康复医院(病房)、疗养院、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十八、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1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1日内住院不满24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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