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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养老保险 >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 详细条款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详细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3015)
  产品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
    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发的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受益人,在领取相应保险金时,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向本公司申请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保险金转换申请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三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和年金领取方式
    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由投保人选择,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年金首次领取后的分期领取日期分别为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下述一种年金类型给付年金:
    一、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年金类型由被保险人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条 保险费
    投保人可以选择将领取的原合同保险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本合同的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一)投保人证明;
    (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在年金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一)投保人证明;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年金高于应领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年金。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年金低于应领年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年金与实领年金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年(或月)生效对应日。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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