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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太平洋患者安心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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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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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凡因伤、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的人员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门诊病员自挂号并缴清保险费时起至接受治疗结束时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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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医疗意外被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本公司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一级医疗事故给付保险金额的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给付保险金额的8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给付保险金额的70%;
4、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给付保险金额的60%;
5、三级乙等医疗事故给付保险金额的50%。
医疗事故的鉴定,以市级以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无争议的鉴定结论或逐级至最终(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
二、医疗意外未被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医疗意外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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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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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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