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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附加保险 > 太平盛世·附加保费豁免保险 > 详细条款
太平盛世·附加保费豁免保险详细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产品类型:附加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主险合同和本合同的保险单、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可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14周岁及以下的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分期缴付主险合同保险费期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身故或全残,自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时的下一个缴费日起,可申请免缴被保险人16周岁以前(最后一次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应缴的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不受理保费豁免的申请:
  一、主险合同失效;
  二、投保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投保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投保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投保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一、投保人流产、分娩;
  十二、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至被保险人1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费根据投保年龄、投保人的职业分类确定。

第七条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投保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时,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依危险程度的变化,确定是否继续承保保险费豁免责任。投保人未履行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通知义务的,若投保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危险程度增加,则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负保险费豁免责任,自投保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作退保处理。

第八条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申请保险费豁免时,须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费豁免申请书;
  二、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应提供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意外伤害死亡鉴定书;
  三、投保人意外伤害全残,应提供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全残诊断鉴定书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条释义
  一、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30%。
  二、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三、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后身故,视同疾病身故。
  四、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适用于主险合同
  一、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效力同时中止。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能申请恢复本合同的效力。
  二、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时,本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减额缴清"、"保险权益的转换"、"合同的转换"、"保险费垫缴"、"保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合同。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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