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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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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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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0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 |
| 保险期间 |
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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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及以后因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残疾保险金的25%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或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及以后因交通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如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后,治疗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限。
(五)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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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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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价格低廉,均衡缴费。
交通意外,老年无忧。
选择多样,延续爱心。
缴费宽松、自由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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