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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保障保险 >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 > 详细条款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两全保险(C)详细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4月核准)
  产品类型:保障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0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家庭保障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从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下一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保险人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给付家庭保障金予受益人,直至保险期满前一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最后一次家庭保障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内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家庭保障金,本合同终止。
  三、生存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为5年、10年、15年、20年,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期满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缴、分期缴费(5年、10年、15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条减额缴清
  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减额缴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的95%),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不得少于0.5份),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家庭保障金的申领: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保险人核发的家庭保障金领取证领取。
  (三)生存保险金的申领:
  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和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保单质押贷款
  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办理。


第十三条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四条保险费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且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合同的转换
  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投保人可申请将本合同转换成其他保险合同。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转换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新合同的趸缴保险费的95%)转换为新合同,转换后的保险合同不得少于0.5份。被保险人50周岁以后不再接受合同转换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办理。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最高值"+1.0%计算,但保单质押贷款涉及的利息除外。
  四、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五、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15%;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首年退费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80%,次年退费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60%。
  六、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
  七、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八、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九、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
  十、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系指保险单生效满2年,且投保人已缴付第三个保单年度的保险费。
  十一、身故:被保险人自然身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的自杀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内身故,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天后身故,在保险金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失踪,经利害关系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可按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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