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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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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养老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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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0至57周岁 |
| 缴费方式 |
限期缴费:3年缴清 |
| 保险期间 |
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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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年金给付: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35、40、45、50、55或6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平准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投保人依本合同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和给付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向本公司申请变更,经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生效。投保人申请变更年金领取起始年龄或年金给付方式各限1次。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一)按年平准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开始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最后一期年金的给付时间为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在99周岁前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本公司不再给付年金。
(二)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领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
(一)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身故的,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缴保险费的110%,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的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缴保险费的110%,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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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红利分配
一、红利分配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止的期间为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期间。在红利分配期间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
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或年金领取起始日一次性给付;累积红利也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依投保人的申请而给付。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红利停止累积生息。
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二、红利给付对象
1、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付累积红利予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付累积红利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付累积红利予投保人;
4、投保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申请领取红利的,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付累积红利予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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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三年缴费,"红福"一生
三年内交完保费,最早35岁即可领取年金,年金领取期限可长至99岁。
保费保本,分红增值
无论何时不幸身故,身故保障金均不少于所缴保费。更有红利分配及累积生息,让财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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