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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女性保险 > 计划生育手术安全保险 > 详细条款
计划生育手术安全保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女性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需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已婚或未婚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凡符合投保条件的个人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也可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死亡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严重感染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1000元;
   2、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严重粘连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2000元;
   3、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大出血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3000元;
   4、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子宫穿孔或破裂的,本公司给付人民币4000元。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发生并发症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吸毒、殴斗、醉酒、自杀和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
  四、非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所致的死亡、残疾或并发症;
  五、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费用;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手术或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七、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暴乱及暴力行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由于上述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二日止;
  二、取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一日止;
  三、输精管结扎: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七日止;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二十一日止;
  五、人工流产: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十四日止;
  六、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十六日止;
  七、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三十日止;
  八、引产: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三十日止;
  九、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自手术之时起至手术后满四十日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经双方约定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二、每份保险的保险费按手术种类的不同,分为: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人民币10元;
  (二)、取宫内节育器为人民币10元;
  (三)、输精管结扎为人民币15元;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为人民币15元;
  (五)、人工流产为人民币10元;
  (六)、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人民币15元;
  (七)、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为人民币20元;
  (八)、引产为人民币20元;
  (九)、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为人民币25元。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
  一、本保险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二、本保险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单利益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延迟通知,使本公司增加的额外勘查和检验等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如申请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二、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的,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治疗结束后,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5、如申请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三、被保险人被确定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证明、资料后,经调查核实,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如无特别约定,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释义
  本合同所指下列名词特定含义如下: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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