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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太平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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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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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18周岁至65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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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残疾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残疾保险金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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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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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保费低廉,保障全面;
意外残疾意外身故都可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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