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真爱附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意外事故,本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事故是指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或医院发生火警时,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同主合同的责任免除项。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投保人可在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时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申请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四周岁。 申请续保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续保;若接受续保,本公司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
第六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30日内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 保险期限到期日的月数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月交 年交 满10个月 0 60% 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 0 50% 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 0 40% 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 0 30% 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 0 25% 不满6个月 0 0 三、若本公司已按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给付过保险金,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八条 释义 学校:经政府教育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全日制教育为内容,并进行常规教育活动,有固定场所的教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均不属于学校范畴。 公共交通工具: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陆海空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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