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残疾保险金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给付等值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给付过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十、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投保人可在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时续保本附加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续保;若接受续保,本公司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8.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九条 职业和工种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有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的约定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本公司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 二、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本公司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后,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按比例增收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未依上述的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是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日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若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之前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公司将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撤销、中止、解除、期满、交费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 三、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二条 释义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医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相关规定标准的在院医生(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除外)。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指按下表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 已交保险费未到期的月数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满10个月 - - - 60% 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 - - - 50% 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 - - - 40% 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 - - - 30% 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 - - - 25% 满5个月但不满6个月 - - 50% 0 满4个月但不满5个月 - - 40% 0 满3个月但不满4个月 - - 25% 0 满2个月但不满3个月 - 30% 0 0 不满2个月 - 0 0 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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