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真爱附加意外伤害医药费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合同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可从政府或企业获得的医疗补助、津贴或其它医疗保险金后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部分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需接受医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精神错乱或失常、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外科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八、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九、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十一、腰、颈、背及腿部疼痛; 十二、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十三、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投保人可在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时续保本附加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四周岁。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续保;若接受续保,本公司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及医药费用的原始凭证和帐单明细表; 6.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九条职业和工种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有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的约定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本公司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 二、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本公司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后,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按照其差额按比例增收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而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未依上述的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意外伤害医药费保险金保险金额,并以此为限给付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和工种分类,是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条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日次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若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之前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本公司将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撤销、中止、解除、期满、交费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三、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二条释义 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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