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太平真爱附加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投保人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七条吸烟及非吸烟的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就投保单上提出的有关被保险人吸烟及非吸烟的问题如实书面告知。 若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本项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本项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除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撤销、解除、期满、交费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期满日24时; 三、本公司给付了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 五、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约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释义 非吸烟者: 指在填写人身保险投保单之日的前12个月内未曾吸食过任何烟草及其制品(包括香烟,卷烟,雪茄,烟斗,咀嚼烟草等)的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