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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太平怡康长期健康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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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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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或分期交付保险费 |
| 保险期间 |
与主合同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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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生命关爱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上终末期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特种疾病津贴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进行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本公司给付等值于10%保险金额的特种疾病津贴,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而本公司承担的其它给付责任依然有效。
四、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五、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内的重大疾病、确诊患上终末期疾病或身故时未满四周岁,本公司按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确诊患上终末期疾病或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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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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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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