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真爱附加残疾累进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主合同中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确定残疾等级。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确定残疾等级。 具体给付比例参见残疾等级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总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已包括主合同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和本附加合同额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 残疾等级
主合同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附加合同额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 总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
第一级 100% 200% 300% 第二级 75% 125% 200% 第三级 50% 50% 100% 第四级 30% 10% 40% 第五级 20% 0% 20% 第六级 15% 0% 15% 第七级 10% 0% 10% 本附加合同仅适用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不适用于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当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残疾保险金额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同主合同的责任免除项。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投保人可在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时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申请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四周岁。 申请续保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续保;若接受续保,本公司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同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索赔申请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若索赔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索赔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申请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零时起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30日内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 保险期限到期日的月数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月交 年交 满10个月 0 60% 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 0 50% 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 0 40% 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 0 30% 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 0 25% 不满6个月 0 0 三、若本公司已按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给付过保险金,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一条 释义 保险事故 :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索赔申请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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