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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平安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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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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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0-55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保险期间 |
5,10,15,20,30,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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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
0至1周岁25%
1至2周岁(含1周岁)50%
2至3周岁(含2周岁)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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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全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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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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