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生育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至44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金额以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怀孕期疾病保险金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特定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40%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怀孕期疾病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首次发病并被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怀孕期疾病且于确诊30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的20%给付怀孕期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怀孕期疾病是指先兆子痫、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宫外孕、绒毛膜癌(包括葡萄胎)、胎儿死亡或新生儿死亡。 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特定手术保险金 本款所约定的任意一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20%的保险金额为限。 1)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先天性疾病且于确诊28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以上约定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是指出生时确诊的脊柱裂、婴儿脑积水、唐氏综合征、法乐四联症、食道闭锁/食道气管瘘或先天性两肢体缺如。 2)新生儿特定手术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需接受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治疗,本公司按以上约定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新生儿特定手术是指4周岁前实际接受了的肛门直肠闭锁结肠造瘘术、腭裂修复术或腭裂并唇裂修复术或动脉导管未闭(PDA)导管结扎术。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及累计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疾病或进行特定手术或面部整形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先天性固有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若在投保时向本公司已作声明的疾病除外); 二、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的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年。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申请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交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三年。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核定的费率计算。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索赔申请人申请领取各项保险金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5.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索赔申请给付各项保险金的权利,自申请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三、本附加合同无现金价值,退保金额为零。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撤销、中止、解除、期满、交费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三、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二条 释义 保险事故 :指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索赔申请人 :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利息 :指根据本公司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本公司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 手续费 :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 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先兆子痫 :先兆子痫的临床特征为妊娠期高血压、蛋白尿、体重过增长、周围水肿和凝血异常。先兆子痫可为轻症或重症。确诊先兆子痫必须有抽搐发作的临床表现,诊断必须由妇产科主任医师确认。 本保单仅对重症先兆子痫予以保险赔付。 重症先兆子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 1) 血压160/100mmHg或以上 2) 24小时尿蛋白33g 3) 血肌酐>1.2mg% 4) 少尿(24小时尿量<500ml) 5) 脑病变 6) 肺水肿 7) 黄疸 8) 胎儿宫内死亡 9) 血小板减少症、凝血病 10) HELLP综合征(溶血性贫血/微血管性贫血、肝酶升高、血小板降低)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本保单仅对并发于妊娠期的应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予以保险赔付。 宫外孕(异位妊娠) :受精卵在子宫外(卵巢、输卵管、腹腔)着床、发育。本保单仅对通过剖腹手术或腹腔镜手术实际终止了妊娠的异位妊娠予以保险赔付。 绒毛膜癌(包括葡萄胎) :绒毛膜癌是一种起源于胎盘合体滋养层和细胞滋养层的高度恶性的肿瘤,伴有恶性细胞侵入血管。在病程中易发生早期血行转移,常见的转移部位为肺、肝、脑、阴道和其他盆腔器官。绒毛膜癌可能继发于任何类型的妊娠,特别多见于有葡萄胎病史者。葡萄胎发生自胚胎组织,所以只出现在妊娠的早期。葡萄胎为一由覆盖着绒毛的上皮增生和散串状无血管绒毛基质小水泡构成的病态胎块。索赔时需提交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 胎儿死亡或新生儿死亡 :被保人的胎儿在妊娠的第28周以后死亡,或被保人的新生儿在出生后28天内死亡。任何因胎儿或新生儿疾病、畸形和染色体异常而利用人工或药物方法造成的胎儿或新生儿死亡本保单将不予理赔。 脊柱裂 :先天性脊柱椎管闭合不全,致使脊髓和脊膜可能自裂隙处膨出形成囊性肿物。本保单仅对患有囊状脑脊膜膨出或囊状脊髓脊膜膨出或脊髓膨出的脊柱裂的被保险患儿予以保险赔付。隐性脊柱裂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婴儿脑积水 :婴儿脑积水是由于脑室的脑脊液生成分泌部和蛛网膜下腔的脑脊液吸收部之间的通路梗阻导致脑脊液在脑腔内聚积造成的脑室扩大。本保单仅对患有需要放置引流管的严重的脑积水的被保险患儿予以保险赔付。 唐氏综合征(先天愚型或21三体综合征) :是一种特定的染色体异常性疾病,患者的第21号染色体为三条(即额外多出一条染色体)。临床特点为肌张力低、小头、短额、枕骨扁平。临床必须确实有身体发育迟缓和智力低下(智商低于50)支持诊断。索赔时需提供染色体检查报告。 法乐四联症 :一种先天性的心脏解剖学上的异常,表现为合并存在的四种心脏畸形: 1) 右室流出道梗阻(肺动脉狭窄); 2) 室间隔缺损; 3) 主动脉骑跨; 4) 右心室肥厚。诊断必须由超声心动检查证实。 食道闭锁/食道气管瘘 :先天性食道闭锁是因为食道发育不全而不能形成一连续的管状通道,食道下端闭锁形成盲端。食道气管瘘表现为食道与气管之间形成一异常开通口。诊断必须由儿科主任医生确认。索赔时需提交临床检查和治疗证据。 先天性两肢体缺如 :先天性两个肢体缺如(自腕关节以上两上肢缺如或自踝关节以上两下肢缺如或自腕关节以上一上肢缺如和自踝关节以上一下肢缺如)。 肛门直肠闭锁结肠造瘘术 :肛门直肠闭锁为无正常外通肛门开口。本保单对实际接受了结肠造瘘术并骶腹会阴肛门成形术的高位直肠闭锁或高位肛门直肠畸形的被保险患儿予以保险赔付。 腭裂修复术或腭裂并唇裂修复术 :先天性上腭裂常常伴有唇裂。本保单对实际接受了腭裂修复术或腭裂并唇裂修复术的被保险患儿予以保险赔付。单纯唇裂修复术不在此保单保障范围内。 动脉导管未闭(PDA)导管结扎术 :动脉导管未闭是连接胎儿肺动脉和降主动脉的动脉导管在出生以后未自动闭合。本保单对实际接受了开胸动脉导管结扎术的被保险患儿予以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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