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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生育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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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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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18周岁至44周岁女性 |
| 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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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间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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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金额以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的20%为限。当怀孕期疾病保险金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特定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40%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怀孕期疾病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首次发病并被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怀孕期疾病且于确诊30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的20%给付怀孕期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怀孕期疾病是指先兆子痫、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宫外孕、绒毛膜癌(包括葡萄胎)、胎儿死亡或新生儿死亡。
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特定手术保险金 本款所约定的任意一种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或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太平真爱附加女性疾病保险20%的保险金额为限。
1)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被医生确诊罹患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先天性疾病且于确诊28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以上约定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是指出生时确诊的脊柱裂、婴儿脑积水、唐氏综合征、法乐四联症、食道闭锁/食道气管瘘或先天性两肢体缺如。
2)新生儿特定手术保险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十个月后,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需接受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治疗,本公司按以上约定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新生儿特定手术是指4周岁前实际接受了的肛门直肠闭锁结肠造瘘术、腭裂修复术或腭裂并唇裂修复术或动脉导管未闭(PDA)导管结扎术。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及累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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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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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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