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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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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投资分红 |
| 所属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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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0岁(出生且出院满30天)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缴,趸缴 |
| 保险期间 |
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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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经“本公司”(见3.20释义)核查属实,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一、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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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2.4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的前5个“保险单年度”(见3.20释义),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为2.5%。从第六个保险单年度开始,本公司有权每隔5个保险单年度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2%。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见3.20释义)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本公司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本合同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投保人于每个保险单年度均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该期应交基本保险费,则自第五个保险单年度起,投保人于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该期应交基本保险费时,本公司分配该期应交基本保险费的2.5%作为持续奖金进入保单账户。在本公司向保单账户分配持续奖金之后的任一保险单年度,如果投保人未能于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该期应交基本保险费,则本公司自投保人未按前述约定交纳基本保险费之日起,永久性停止向保单账户分配持续奖金。
本公司分配的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13 年金转换选择权
本合同生效之后,且自第十一个保险单年度起,本合同如有效,投保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年金转换时本公司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其相关事项应符合年金转换时本公司的相应规定。
若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2.14 保单账户价值不足的情况
当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该月的死亡风险保险费、保险单管理费时,本公司提供六十天的宽限期,宽限期自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该月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及保险单管理费之日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宽限期内所欠的本合同死亡风险保险费、保险单管理费。宽限期内投保人可以继续交付保险费,否则宽限期结束当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满两年,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其解除之日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3.20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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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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