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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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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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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0-60岁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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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因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住院诊疗,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发生的,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各项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的保险金额的45%。
二、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6%。
三、治疗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30%。
四、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4%。
五、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5%。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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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交费宽限期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届满日起六十日为续保保险费交费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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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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