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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健康卫士重大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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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保障保险 |
| 所属公司 |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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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五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缴,年缴,月缴 |
| 保险期间 |
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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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初次罹患本合同内所界定的29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全残, 我们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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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罹患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但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所对应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除外);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及故意自伤;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曾患有、或获告知患有、或接受治疗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已患有或出现的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十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之前已有的疾病、症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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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一份保单,终身三重保障(重大疾病、全残和身故) 给您无忧人生
涵盖30种重大疾病 呵护周详又全面
独立健康主险 针对性规划风险
投保年龄范围广 满足不同年龄人群的健康保障需要
交费方式灵活多样 交费轻松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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