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产品展示 |
|
本产品关注度 次 |
|
|
您是否找到了合适的保险产品,您是不是想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该保险,我们为您提供了这个信息平台,您只需要在这里
注册 并
登录
后,填写您的保险需求,将有最优秀保险代理人与您联系。 |
|
|
|
|
产品名称 |
平安附加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2004) |
|
|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与主合同一样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1年 |
|
保险责任 |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 住院 (见 7.1)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 意外伤害 (见 7.2)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且需进行 手术 (见 7.3)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 90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 30天内的住院手术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的 手术费用 (见 7.4)承担保险责任。 |
|
综合事项 |
|
|
产品特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