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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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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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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与主合同一样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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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 住院 (见 7.1)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 意外伤害 (见 7.2)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对于 每次住院 (见 7.3)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内的 床位费 (见 7.4)、 药费 (见 7.5)、 治疗费 (见 7.6)、 护理费 (见 7.7)、 检查检验费 (见 7.8)、 特殊检查治疗费 (见 7.9)、 救护车费 (见 7.10)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80%分项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 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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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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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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