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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生命金尊终身寿险(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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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保障保险 |
| 所属公司 |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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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30天至55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缴、年缴 |
| 保险期间 |
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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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3;
1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
2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第3页共9页
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年度,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但未满六十周岁;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但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六十周岁;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已年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贺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两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下简称提前期满日)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提前期满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5。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6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4若投保人申请过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则申请效力恢复时补缴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费实际缴纳日开始计算经过年度。
5利息:依照本公司每年1月和7月宣告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
6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7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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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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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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