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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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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企业财产 |
| 所属公司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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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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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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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
一、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技术不良、操作错误;
2、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锅炉缺水、过烧或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4、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雇主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因本条款第一条一项所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造成的被保险人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雇员伤残、死亡,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因操作人员的恶意行为对本人造成的伤残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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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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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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