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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家鸿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详细条款
太保寿[2007]139号
  产品类型:投资分红   所属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一)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本公司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本公司每5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缴纳保险费总和的18%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86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二、身故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三)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四)若按上述第(二)、(三)项的约定计算出的身故保险金数额小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则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二、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三、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缴(一次性缴清)或限期年缴的方式,缴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可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

    三、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与给付

    本合同的保险金和红利按以下约定申请与给付:

    一、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

    (一)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或祝寿金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

    (二)申领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受益人法定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

    申领身故保险金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受益人法定身份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6、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8、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9、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三、红利:

    (一)红利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投保人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二)申领红利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红利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红利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本公司收到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本公司自收到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申领人应于知道前述情况后30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本息、其他各项欠款本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减额缴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缴清时,将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首期以后分期保险费缴费日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投保人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缴费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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