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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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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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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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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3.2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六十日限制)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引起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同签发保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发生的床位费用,本公司按每日20元限额给付住院床位费保险金,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一百八十天。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300元的部分,按附表(一)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不是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部分,按附表(二)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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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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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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