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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平安附加重疾终身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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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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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60周岁以下 |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 |
| 保险期间 |
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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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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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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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保障疾病: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疾病末期。
生存给付: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元,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给付: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元,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3、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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