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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女性保险 > 太平洋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 > 详细条款
太平洋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女性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阳光丽人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本条所述的已缴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但因上述情形之一,本公司免责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效力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三)本附加合同因条款约定而效力中止,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四)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五)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六)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方式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领须提供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以其它科学方法作出的检验报告以及疾病诊断情况的病史资料;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若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不得单独解除。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附加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本公司参照主险合同有关规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的,除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

    二、有关“如实告知”、“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保险事故通知”、“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恢复”、“欠缴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地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争议处理”、“利息”等事项及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疾病定义

    一、女性器官癌症(恶性肿瘤)

    癌症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恶性肿瘤必须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器官癌症(恶性肿瘤)是指乳房、子宫颈、子宫体、卵巢、输卵管、阴道及外阴的恶性肿瘤,即归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C50至C58范畴的恶性肿瘤。
原位癌、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侵犯育龄女性。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

    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内。

    本病必须由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主任级医师诊断。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三、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诊断必须由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主任级医师确认,被保险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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