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确信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在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现金价值(见释义8.1)。在本主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我们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8.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四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不高于人民币6,000元,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最低为您的期交保险费的10倍,最高为您的期交保险费的50倍。若您选择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高于人民币6,000元,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60,000元,最高为您的期交保险费的50倍。若基本保险金额经本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申请变更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只能变更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规定已支付了以前各期以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五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8.3)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在本主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我们不受理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2.5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如果您在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内部分领取过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在返还保险费时将扣除您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8.4)所致身故或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6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 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8.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6) 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毒品,酗酒或斗殴;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8.6); (9) 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毒品,酗酒或斗殴;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8.7)、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释义8.8)、探险活动(见释义8.9)、武术比赛(见释义8.10)、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第1-8种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1-12种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经我们同意,您申请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如被保险人在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我们对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7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后;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在效力中止后2年内办理复效的; (4)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于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您同时指定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您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您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都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8.11)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具备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定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类别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与追加投资保险费。在支付期交保险费的同时您还可以支付追加投资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
4.2 期交保险费 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每期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元,且为100元的整倍数。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限为终身。 您按照本主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于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4.3 期交保险费的缓交 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的,您可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您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4.4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您于本主合同生效日起五年内,每年均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的,则在第六保单年度初,您于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的,我们同时将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10%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计入个人账户。在以后每个保单年度,如果您都于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的,则我们将在您支付期交保险费时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计入个人账户。
4.5 追加投资保险费 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规定支付应交期交保险费后,经我们同意,可随时支付追加投资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每次支付的追加投资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倍数。
4.6 保险费的分配和初始费用的收取 您所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以及每笔追加投资保险费,经我们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费用(见释义8.12)后,计入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 每期期交保险费 6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超出6000元的部分 第一期 48.0% 5.0% 第二期 25.0% 5.0% 第三期 15.0% 5.0% 第四期~第五期 10.0% 5.0% 第六期~第十期 5.0% 5.0% 第十期以后 4.0% 4.0% 每笔追加投资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0%。
4.7 风险保险费 我们为履行本主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责任需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于保险责任开始日以及每月结算日零时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按实际天数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性别、当时的年龄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4.8 保单管理费 我们为履行本主合同约定的账户管理责任需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我们将于保险责任开始日以及每月结算日零时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每月5元。保险责任开始日至下一个结算日不足一个月的也按照5元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如果我们公布的本主合同当月结算利率低于当时的最低保证利率+0.5%,我们将不收取下月的保单管理费。
个人账户价值
5.1 个人账户和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加上您交纳的追加投资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 您后续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投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如果您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手续费将于领取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5.2 个人账户价值利息 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累积。 个人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主合同每日24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个人账户价值利息,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个人账户价值利息,并将该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见释义8.13);在本主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见释义8.14)。
5.3 结算利率 每自然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万能保险单独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5.4 最低保证利率 本主合同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因为市场利率环境和监管环境将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保留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的权利,但最低为年利率2.5%。 假若实际需要进行最低保证利率调整,本公司将在开始调整6个月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调整方案并向您发放客户通知书,告知您开始执行新的最低保证利率的时间。为保持公平性,最低保证利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
5.5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在申请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个人账户价值领取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若您在保险责任生效后前4个保单年度内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对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按下表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该手续费将直接从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若您在保险责任生效满4个保单年度后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为您部分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 4% 3% 2% 1% 0% 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以及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均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1,000元。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5.6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 若因发生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如证券交易所休市)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给付个人账户价值(包括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和退保),我们将延迟支付该个人账户价值。但该延迟最长不超过自本公司同意该领取申请起6个月。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宽限期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主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本主合同有效。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主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自该结算日当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给付保险金时,从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于收取保险费的同时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6.2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主合同另有约定外,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我们对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将予冻结并不计算利息。
6.3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如果您从未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且从未办理过合同解除手续,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收到保险费后,按照本主合同宽限期的实际天数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及利息(利息按照宽限期开始日至复效申请日的经过天数以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8.15)按日复利计算);并按照复效之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扣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其他事项
7.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合同的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1)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合同;对于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可以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的承保决定且需要提高风险保险费率的,您应向我们补交自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下一个结算日累计增加的风险保险费和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我们将从变更后的首个结算日起按增加后的风险保险费每月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 (3)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的承保决定而不能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可以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7.2 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性别,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和性别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和性别填写。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风险保险费。 (2) 若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低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则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差额的风险保险费及其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按实际累计已交风险保险费与累计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实际已交的风险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 (3) 若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高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则所有多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将无息退还并进入您的个人账户,而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4) 若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本主合同生效超过2年的,我们将参照本条第(1)、(2)、(3)款处理。
7.3 宣告死亡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为准,我们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将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1个月内归还我们,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的,我们将依合同给付。
7.4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7.5 争议处理 在订立本主合同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请您指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或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种方式处理争议。
释义
8.1 现金价值 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手续费的金额。本主合同的退保手续费按个人账户价值乘以下表所列退保手续费率确定: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退保手续费率 4% 3% 2% 1% 0%
8.2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名单会在投保时展示给投保人,并随保单附送一份。
8.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8.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7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8 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9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0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1 不可抗力 指战争、罢工、暴乱、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海啸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12 初始费用 指本公司在投保人所交付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投资保险费进入其个人账户前,从其中所扣除的费用。该费用是本主合同所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以及佣金。
8.13 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8.14 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8.15 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本公司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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